×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06-03
  • 索 引 号: 4690230008/2015-0940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5-08-10 16:46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先行试验区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精神和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重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15号)要求,我们对全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取消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4项省级批准设立的项目

(一)住建部门

  1. 绿地补建费。
  2. 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
  3. 绿地占用费。
  4. 伐移树木、花草赔偿费。

(二)政法部门

  1. 铁路护路联防费。

(三)公安部门

  1. 函授学费(刑侦、治安、法学专业)。
  2. 民警培训费。
  3. 养犬管理费。

(四)人社部门

  1. 职称评审收费(含卫生、文化、建设等部门的职称评审)。
  2. 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

(五)财政部门

11.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六)教育部门

  1. 高等学校招生费。
  2. 新生录审费。
  3. 教师进修学校学费、住宿费。

二、免征2项中央批准设立的项目

(一)卫计部门

  1. 预防接种劳务费。

(二)教育部门

  1. 普通高中择校费。

三、 除绿地补建费、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和养犬管理费自相关法规修改之日起正式取消外,其他取消或免征的收费项目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免征后,各有关部门(单位)下半年所需相关工作经费,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中调剂使用,仍不足的,向同级财政申请预拨,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今后年度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 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此页无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

2015 年 6 月 3 日

(此件 主动公开 )

立即登录